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人质量、规范考核录用程序,把好进人关,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 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和《湖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操作实务》(湘人社函〔2016〕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产生外,其他编制内或者校聘方式进人均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 公开招聘可以选择笔试、面试、试讲、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人才,经批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聘原则。
第五条 公开招聘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监督下,在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组织实施,由纪委监察处监督。
第二章 招聘计划
第六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当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由各二级单位于每年的11至12月份申报下一年的招聘计划,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编制限制。招聘计划中的学科和专业条件设置以教育部发布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针对特定对象设置“量身定做”条件。
第七条 学院进人计划必须听取院学术委员会意见,必须经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研究通过后,填写《湖南农业大学进人计划申报表》,经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报联系校领导签字同意后,连同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复印件)报人事处人事科;其他二级单位进人计划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事处人事科。
第八条 进人计划经人事处、学科办、教务处、科技处等部门初审、学校审定并按要求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九条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报名时间不少于3天。应聘人员应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湖南农业大学应聘人员情况登记表》或《湖南农业大学人才引进申请表》。
第十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政纪处分或受党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不得报名应聘。
第十一条 进人计划呈报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告发布的岗位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者方能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由人事处在湖南农业大学官方网站网公示。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无论在哪个环节,只要发现应聘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三条 开考比例。岗位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少数特殊专业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核减岗位招聘计划。招聘岗位条件要求为博士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可不设置开考比例。
第十四条 专任教师一般采取面试和试讲(或学术报告,下同)的方式进行,按百分制折算成综合成绩(下同),其中面试占综合成绩的40%、试讲占综合成绩的60%,设置综合成绩合格线为80分。
专任教师招聘岗位学历放宽到硕士研究生的,采取笔试、面试和试讲的方式进行,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不超过1:5的比例确定面试和试讲人选,其中笔试占综合成绩的30%、面试占综合成绩的30%、试讲占综合成绩的40%,设置综合成绩合格线为70分。
特殊岗位经学校审定同意可采取专业技能测试、面试和试讲的方式进行,根据专业技能测试成绩由高到低按不超过1:5的比例确定面试和试讲人选,其中专业技能测试占综合成绩的30%、面试占综合成绩的30%、试讲占综合成绩的40%,设置综合成绩合格线为70分。
学生辅导员岗位和管理岗位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不超过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其中笔试占综合成绩的50%、面试占综合成绩的50%,设置综合成绩合格线为70分。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采取笔试和专业技能测试的方式进行,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不超过1:5的比例确定专业技能测试人选,其中笔试占综合成绩的40%、专业技能测试占综合成绩的60%,设置综合成绩合格线为70分。
第十五条 考试内容除基础知识外,还应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技能。
第十六条 学生辅导员岗位、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招聘条件放宽到硕士的专任教师岗位以及有我校职工子女、配偶应聘岗位的招聘工作,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上述岗位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工作由所在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院组织的考试,由学院组建考官库,考官库由学院领导、院学术委员会代表、学科或专业、基层教学组织或课程负责人、教师代表等学院专家和本专业领域的校(院)外专家组成;学校组织的考试,由学校组建考官库,考试前通过抽签的方式随机产生考官名单;专家组一般由7名(或9名)考官组成,考官小组设主考官1名。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考官均需封闭式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接触。
第十九条 各项考试统分时,均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其余考官评分的平均值为该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并在学校官方网站公示。成绩统计表需各小组所有考官、监督员、计分和统分员签字。
第五章 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
第二十条 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排名先后(如综合成绩相同的,有笔试的岗位以笔试成绩排序为准,无笔试的以试讲或专业技能测试或学术报告成绩排序为准)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
第二十一条 体检在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主要考察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和是否违反法规政策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如有体检、考察不合格和放弃体检、考察者,按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合格者中排名先后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二条 根据综合成绩、体检、考察结果,经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与我校职工有夫妻、直系血亲、姻亲关系的应在学校会议研究时特别说明,拟聘用人员名单经学校审定通过后,可先行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拟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经审查通过的拟聘用人员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被聘用人员享受本校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校领导或处级干部的子女、配偶不得报考其分管(联系)或所在二级单位的管理岗位;凡与招聘单位班子成员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为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单位负责人、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和考官在公开招聘实施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硕博士导师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聘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单位负责人、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和考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的已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招聘规定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结束后,应聘当年进人计划岗位内的高层次人才或特殊学科专业的博士,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考核优秀的,经学校同意后可先行校聘,参与下一批公开招聘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招聘面试和试讲评分表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保存3年;其他材料由人事处归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答复。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湖南农业大学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