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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职工奖励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一)奖励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业绩并对学校地位和声誉提升产生重要影响的个人、团队和单位。
(二)奖励重心向教学、科研工作倾斜。
(三)对各类奖励项目的奖励标准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第三条
其中全职引进人才和1515培养计划人才等有合同规定任务和享受相应津贴待遇的,按以下标准享受奖励:个人或团队可获奖金=个人(或团队)当年按奖励办法可获奖励的奖金总额-当年学校给个人(或团队)核拨津贴的60%(当年奖金总额未超过人才津贴总额60%的,只享受人才津贴);柔性引进人才按聘期核发:合同或协议内规定的任务不重复奖励,聘期结束后,按完成任务的情况,超出合同任务部分、且符合学校奖励条件的按完成时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一)教学类奖励包括:教学成果奖、重大教改项目立项奖、质量工程奖、学生竞赛指导奖、英语过级奖励、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奖、十佳研究生指导教师奖等。
(二)科研类奖励包括: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奖、科技论文奖、科技成果奖、品种专利奖、科技创新平台申报成功团队奖、校科技进步奖等。
(三)管理及其他类奖励包括:
1.
2.
3.
4.
5.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成果奖励: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作为完整项目给予奖励;学校为协作单位完成的成果,按学校的排名权重乘以学校排名靠前的个人排名权重乘以学校相应项目的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奖金由学校排名靠前的人员主持分配。个人排名权重见附件1,单位排名权重为:排名第二0.5,第三0.4,第四0.3,第五及以后0.2。
品种、专利奖励:品种和品种权奖限以学校为第一选育单位的品种选育者;专利权奖限以学校为第一专利权单位的职务发明人。
申报平台团队奖和组织奖:学校牵头申报成功的平台,分别全额奖励给团队和组织单位;与外单位合作申报获得的国家级平台,按协议约定的贡献权重奖励。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再设立本文件规定奖励项目之外的奖项,确因推进工作需要设立其他奖项的,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奖励项目设立审批表》(附件5),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报人事处、计财处会签,提交分管人事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进行。评奖名额应适当控制,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发文,主要以精神鼓励为主。凡发奖金者,经费一律从本单位专项业务费或自留经费中开支,先进团体奖金标准(含设等级奖的团体一等奖)应控制在2000元/单位以内,先进个人奖金标准(含设等级奖的个人一等奖)应控制在500元/人以内。
各单位需设置奖励项目,原则上应在每年春季开学后一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否则,不予受理审批。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点击下载文件:
附件1:多人(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计分权重分配表.doc 点击下载文件:附件2:教学类奖励项目与奖金标准.doc 点击下载文件:附件3:科技类奖励项目与奖金标准.doc 点击下载文件:附件4:管理类奖励项目与奖金标准.doc 点击下载文件:附件5:湖南农业大学奖励项目设立审批备案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