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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人事调配暂行规定(湘农大[2004]35号)
湘农大[2004]35号
湖南农业大学人事调配暂行规定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效益,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
1、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加强学科建设,保持骨干队伍的稳定,重点保证教学、科研第一线需要;
2、坚持德才标准,择优选用,宁缺勿滥,合理配置和使用人才;
3、本着加强管理、精干队伍的精神,严格按计划进行人员的调整、充实和流动;
4、严格规范合同管理,坚持以合同为依据进行调配管理。
二、进人的必备条件
所有调入人员、新进毕业生、聘用人员、公开招考人员以及借调、借用来学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作需要;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心健康;
4、考查、考核合格。
三、调入
(一)调入的条件
符合本文件第二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调入手续:
1、教学科研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部分公共课、基础课、新上专业可进少量中级及以下职称且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英语通过国家四级(音乐、艺术、体育类毕业生过三级,英语专业须过专业八级,其他语种专业的教师不作要求),计算机通过二级(计算机专业不作要求)。正高职称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者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其他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
2、现在职在岗的博士生导师的配偶,可照顾性调入;
3、现在职在岗具有正高职称,或副厅级以上职务,或博士研究生,其配偶为国家正式职工,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可照顾性调入;
4、现在职在岗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芙蓉学者特聘教授可照顾性调入一名年龄在40岁以下的子女;
5、要求照顾性调入人员,其原工作单位原则上要求距离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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