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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校园公共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 2013/12/02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确保学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颁布,以下简称第18号令),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教育部第13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颁布),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颁布)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编制内和编制外聘用教职工、东方科技学院和后勤服务集团自聘职工、学校和二级单位聘用的劳动合同工、学校离退休人员和离岗退养人员、学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以及留学生。   

  第三条  第二条所述人员都应当遵纪守法和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校园稳定和学校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煽动、策划和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参与违法违规活动; 

  (三)占道、堵路,围攻学校办公、教学、科研场所; 

  (四)在教学、科研、办公区域擅自播放干扰正常秩序的广播、音乐,燃放鞭炮等; 

  (五)散布谣言,诬陷、诽谤、威胁、恐吓他人或进行人身攻击,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名誉权; 

  (六)宣传封建迷信和进行宗教活动; 

  (七)在未经学校指定和许可的地点,悬挂横幅或张贴告示、公开信、通知、启事、广告等; 

  (八)其他扰乱、破坏学校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学校编制内和编制外聘用教职工、东方科技学院和后勤服务集团自聘职工、学校和二级单位聘用的劳动合同工、学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以及留学生,如有违反第三条者,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学生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二)学校编制内和编制外聘用教职工、东方科技学院和后勤服务集团自聘职工,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扣发基本工资外的全年津贴或绩效工资,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情节较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相应降低岗位等级或职务待遇;受到开除处分的,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与学校的人事关系,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三)学校或二级单位聘用的劳动合同工,一律予以辞退。 

  第五条  学校离退休人员或离岗退养人员,如有违反第三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按以下方式处理: 

  1.违反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喊口号、打横幅、堵塞交通、阻工、围攻办公场所等,情节较轻(参加3次以下)的,取消“五好家庭”等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参加3次及以上)的,比照在职人员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参见第18号令第十七条第二项),降低岗位等级或职务待遇。 

  2.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堵塞交通、阻工、围攻办公场所等活动,比照在职人员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参见第18号令第十七条第二项),降低岗位等级或职务待遇;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或离岗退养待遇,退休人员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离岗退养人员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 

  3.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者,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或离岗退养待遇,退休人员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离岗退养人员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退休人员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离岗退养人员不计算工作年限,基本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4.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者,在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或离岗退养待遇,退休人员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离岗退养人员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退休人员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离岗退养人员不计算工作年限,基本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两者补贴均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或基本工资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或工资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5.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者,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或离岗退养待遇,退休人员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离岗退养人员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退休人员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离岗退养人员不计算工作年限,基本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两者的补贴均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或基本工资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或工资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6.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者,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或离岗退养待遇,退休人员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离岗退养人员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退休人员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离岗退养人员基本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两者的补贴均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或基本工资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7.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及以上者,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予开除处分,并终止与学校的人事关系,取消原退休费待遇或离岗退养经济待遇。 

  第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日常请销假、考勤、违纪、违法处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教职工请销假与出勤考核规定以及教职工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第二条所述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处或继续教育处与学生所在学院共同处理;教职工由纪委、监察处、人事处和教职工所在单位共同处理;单位自聘教职工和劳动合同工由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共同处理;离退休人员和离岗退养人员由纪委、监察处、人事处、离退休处、原工作单位共同处理。 

  第八条  对维护学校校园公共秩序、构建和谐校园工作有立功表现或做出重大贡献者,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开除除外)的离退休人员和离岗退养人员有立功表现者,经学校研究可以取消或降低相关处分(罚),恢复相关待遇。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3 6 17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人事处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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