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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直管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时间: 2013/12/26   作者:   点击:

湘劳社政字〔200810

 

省直管各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省直管单位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完善经办服务,促进生育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决定调整生育保险部分待遇项目统筹支付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早孕终止妊娠:门诊医疗费统筹支付标准为400/人次;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标准一、二类收费医院为1000/人次,三类收费医院为800/人次。

  二、中孕引产:门诊医疗费统筹支付标准为800/人次;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标准一、二类收费医院为1600/人次,三类收费医院为1300/人次。

  三、单胎门诊检查费统筹支付标准为600/人,多胎门诊检查费统筹支付标准为700/人。

  四、非分娩输卵管结扎术: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标准一、二类收费医院为1300/人次,三类收费医院为1000/人次。

  五、无适应症剖宫产: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标准一、二类收费医院为2400/人次,三类收费医院为2000/人次。

  六、2008年度一次性生育补助金(2007年度省本级人均生育医疗统筹支付费用)为2768元。

  七、参保女职工婚期内怀孕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八、 适应症剖宫产人员难产假期间支付生育津贴。

  九、本通知规定从20087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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