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15年5月)
时间:
201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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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消费,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湘建金〔2015〕27号)文件精神,中心决定对现有“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将《关于调整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6日
关于调整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的通知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湘建金〔2015〕2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中心决定对现有“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取消首次租房提取公积金须汇缴12个月的限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即可办理租房提取,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政策和实施细则按《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湘建金〔2015〕27号)的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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