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2015年3月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为保障学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农业大学职工请销假与出勤考核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校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视同出勤,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根据生育津贴和校发(拨)待遇(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就高的原则享受待遇,具体为:
1. 机关人员按照本人在岗的待遇与生育津贴就高享受;
2. 学院人员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在岗的待遇与生育津贴就高享受,如生育津贴低于校发(拨)待遇,则由学校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全额拨付相关待遇。专任教师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相应核减基本工作量。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发放方式:
考虑到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活需要,女职工产假期间学校代发基本工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待生育津贴申报完成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三、生育津贴办理流程为:
1、参保女职工怀孕5个月以后至分娩前,由本人带《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长沙市孕产妇保健手册》、《生育证》到学校社会保障科审核登记。其产前检查费和生育住院费用,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参保女职工终止妊娠、上环、取环或做其他计生门诊手术,由本人带《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终止妊娠还需带〈结婚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并结算医疗费。
2、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生产当月应向本单位计生兼干报告生育情况,并到人事处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
3、计生兼干每月25日前应及时向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本单位职工生育情况。
4、计划生育办公室汇总各单位职工生育情况,每月30号前(节假日顺延)通知人事处人事科本月在编职工生育名单。
5、人事处人事科根据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供的生育名单通知人事处劳资科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6、产假到期,生育职工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人事科通知劳资科恢复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7、人事处社保科向省医保局申报生育津贴,在申报完成、领取生育津贴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生育职工来社保科领取生育津贴卡,结算生育津贴差额部分。
四、注意事项:
1、参保职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事处社保科提供相关材料申报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申领期限为参保女职工产假期满后3个月之内,即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8个半月。参保男职工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6个月。职工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申报材料,致使学校无法正常申报生育津贴的,产假结束后学校扣回其产假期间代发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通知所作的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人事处社会保障科负责解释。联系人:彭银元 电话:84673722 手机:696831(18207406831)
五、国家相关规定:
1、生育津贴是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后,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2、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时间从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日开始计算,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3、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
4、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一次性国家生育津贴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5、女职工产假时间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有下列情形的,增加产假时间:
①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③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④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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