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湘直资管〔2014〕27号
各省直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大专院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消费、切实减轻贷款职工负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14〕4号)文件精神,经中心研究并报上级部门同意,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实施细则
职工(已婚的包括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汇缴额的50%。
具体实施细则为:
(一) 经查询我市房屋产权信息系统,职工(已婚的包括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含长望浏宁)无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 职工每年可申请租房提取1次,每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汇缴额的50%。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汇缴的,首次提取额度为最近12个月汇缴额的50%,之后逐年依次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首次提取额度为封存当月起最近12个月汇缴额的50%。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12个月汇缴额以外的金额不计入提取额度内。
(三)职工申请租房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1个月未婚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配偶在同一户口的户口簿、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1个月未婚证明;子女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的户口簿、户口不能证明子女关系的提供提供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明;未生育的提供女方单位或社区开具的近3个月的未生育证明)。
二、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担保收费
为切实减轻贷款职工负担、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担保收费。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8日起施行。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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