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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办事流程和时限
工伤保险办事流程和时限
参保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一、工伤救治
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之前,暂称为待定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在与湖南省医保局签订了服务协议并已实现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在非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就医的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原则上应转入联网结算医疗机构治疗。符合要求在非联网结算医院救治的,应在入院1周内,提供《湖南省工伤职工非联网结算医院就诊登记表》到校社会保障科和湖南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备案。
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进行工伤救治时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否则湖南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将拒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此类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
二、事故报告
待定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第一,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电话报告受伤职工所在部门;第二,应在事故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到所在部门进行书面备案。
待定工伤职工所在部门:第一,应在接到待定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电话报告的24小时内,电话报告校社会保障科;第二,应在收到待定工伤职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填写《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表》(要求部门领导签署申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将有关材料上交校社会保障科进行书面备案。
校社会保障科:第一,应在接到待定工伤职工所在部门电话报告的24小时内,电话报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和湖南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第二,应在收到待定工伤职工所在部门上报的《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表》的1个工作日内负责网报湖南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待定工伤职工受伤,待定工伤职工本人或所在部门逾期未报告导致工伤待遇不享受的,由待定工伤职工本人或所在部门承担工伤待遇不享受的法律后果。
三、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
待定工伤职工所在部门向学校提交有关工伤认定申请要求以及上报相关认定材料的时间在待定工伤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5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校社会保障科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5天。
校社会保障科应当在收到待定工伤职工所在部门上报工伤认定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待定工伤职工所在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待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可以直接向学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待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待定工伤职工本人或待定工伤职工所在部门负担。
2、工伤认定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学校。
四、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受伤职工及其家属向校社会保障科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校社会保障科在收到工伤职工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等书面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4、校社会保障科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五、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职工受伤认定为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在认定工伤后),受伤职工及其家属应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5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学校社会保障科,由学校专管员到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六、业务办理部门:
工伤认定部门: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办事大厅,办公电话84907926)
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长沙市青园路18号湖南省劳动保障厅综合楼,电话:0731—84900035)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部门:湖南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待遇结算科
(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 办公电话84900258、传真号84900260)
校工伤业务办理部门:校人事处社会保障科
(校行政楼112室;办公电话84673722,邱艳阳手机13574806305)
长沙市最近定点协议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工伤保险专干 贺迎春 0731-5600419 15116488679 0731-856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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