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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根据《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时间:每周星期一 —— 星期四(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00)。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要求:
| 提取条件 | 需提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
| 购 房 (两年内) | 商品房 | 1.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2.阳光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 3.以配偶或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名义购买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
| 二手房 | 1.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2阳光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3.以配偶或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名义购买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 |
| 单位 自建 经济 适用 房 | 1.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收据)、房改办批准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文书、房改部门批准的购房职工认购单(或清册); 2.阳光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 3.以配偶或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名义购买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理) | |
| 拆迁安置房 | 1.安置协议、付款发票(收据); 2.阳光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3.以配偶或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名义购买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 |
| 购买自住房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 1.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收据); 2.契税完税凭证或《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凭证》; 3.阳光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 4.以配偶或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名义购买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购房协议签订在2009年5月1日后且未申请对冲还贷业务) | |
| 建 房 、 大 修 住 房 (两年内) | 建房 | 1.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 2.工程合同、付款发票(收据); 3.阳光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 4.以配偶名义建房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
| 大修 |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在地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2.工程合同、付款收据或发票; 3.阳光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 4.房屋所有权证为配偶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 | |
| 偿还商 业银行 住房抵押贷款本息 | 偿还年度还款本息额 | 1.商品房购房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2.贷款银行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12个月内已还款流水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 3.阳光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 次年提取:身份证、以上合同原件(无需复印件)、上年度提取时省直中心返还的电脑打印提取单回执、贷款银行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12个月内已还款流水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 |
| 提前结清 | 1.商品房购房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2.银行还款凭条及贷款结清证明; 3.阳光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 (注:须在结清贷款后六个月之内办理) | |
| 符合下列 情况之一 与单位终 止劳动关系 | 除提供个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阳光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外,还须提供: 1、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的,提供户籍证明; 3、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 4、原单位改制、破产的,提供原单位改制、破产清算的文件(原则上要求原单位或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5、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2年以上未再就业证明(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 | |
| 出国、出 境定居 | 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2.阳光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 |
死亡或 被宣告死亡 | 1.继承协议(单位盖章),或遗嘱、遗产分配公证书; 2.继承人身份证、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 3.死者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 | ||
离退休 | 1.离、退休证或已批准的离、退休的审批表; 2.阳光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 | ||
房租支出超 出家庭工资 收入15%以上 | 1.经过房产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证、租赁发票; 2.单位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3.阳光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 (注:办理时间为每年12月份) | ||
享受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 | 1.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阳光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 | ||
遭受重大疾病 | 1.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 2.治疗发票; 2.阳光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 |
三、办理流程:
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按以上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校社会保障审核,开具《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2、职工本人或学校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携相关材料到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领取支取回单。
3、办妥提取手续后,职工将支取回单上交校社会保障记账
4、校社会保障科将支取回单上交校计财处记账。
5、两个工作日后,职工持已经修改过初始密码的阳光住房公积金卡,到任意光大银行营业网点或银联的ATM机上取款。(没有修改过阳光住房公积金卡初始密码的,必须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阳光住房公积金卡到任意光大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更改手续后才可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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