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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按揭转公积金担保贷款须知
个人银行按揭转公积金担保贷款须知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个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提前结清原在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达到将原在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的目的。
一、申请贷款条件:
1、借款人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交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在申请借款前三个月无停欠缴记录。
2、借款人原银行贷款用于购买长沙地区范围内的住房,且还款记录良好,原按揭银行对借款人提前还款无异议。
3、借款人为原银行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二、贷款金额:
不超过原银行贷款的剩余本金,且不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
三、贷款年限:
不超过原银行贷款的剩余年限,且最长不超过30年,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延长5年(男性65岁,女性60岁)。
四、还款要求:
借款人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放款受托银行开设个人还款帐户,按
月均等额法还本付息。
五、贷款费用:
1. 担保服务费:贷款额×7‰(含担保费,手续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由客户原因提出退办的收手续费200元)
2. 抵押登记费:贷款额×2‰,另加工本费20元(房产管理部门收)
3. 房产评勘费:房屋评勘价值×3‰
六、贷款流程
借款人凭①身份证原件,②近一年的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原银行贷款剩余本金清单,③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④准备抵押给公积金中心的房产证复印件。向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资料清册》A、B、C各一册,在提交其他相关资料(见后)经中心和担保公司确定公积金贷款资格,对所抵押房屋进行评勘,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按不同方式办理。
(1)第一种方式的操作流程:
公积金贷款经审批同意办理后,借款人自筹资金把原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一次性还清,取得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到公积金营业大厅签署公积金贷款相关合同,前往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抵押手续办妥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至借款人个人帐户。
(2)第二种方式的操作流程:
公积金贷款经审批同意办理后,借款人到公积金营业大厅签署公积金贷款相关合同,与担保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缴纳公积金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持自有的其他房产(或直系亲属的房产)前往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抵押手续办妥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至借款人在原贷款银行贷款帐户,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筹资金补足,用以把原银行贷款结清,借款人凭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办理原房产抵押注销后申请退还保证金。
七、贷款须提交的资料 《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资料清册》A、B、C各一册(按清册要求填写、盖章并粘贴资料)
注:粘贴资料包括:
①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二份、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②购房发票复印件三份、新还贷存折复印件三份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贷款办理完毕后退还)
原银行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贷款办理完毕后退还)
原银行贷款剩余本金清单原件一份(需原按揭银行加盖公章)
原还款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提供准备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二份
咨询电话:5166513(公积金中心)5160007 5166501(湘诚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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