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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时间: 2017/04/06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外聘教师管理,保证外聘教师教学质量,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外聘教师是由学校聘任,讲授一门课程,授课时间在一学期以上(含,下同)的校外教师或校内退休教师。 

  第三条  聘用原则。学院教学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聘任外聘教师: 

  (一)学院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安排时,开课教师数量不足,且课程所在教研室所聘请教师的学期人均工作量不低于上年度本教研室人均工作量。 

  (二)新开设专业师资暂时不足或新开课程校内教师暂不能胜任。 

  (三)教师由于特殊原因停课而校内又无法安排其他教师顶替。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受聘条件。外聘教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一般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某些特殊专业或确因教学急需不具备本款条件的,需经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聘任。 

  (三)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且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在聘任期内履行教学职责,完成全部教学过程。 

  第五条  聘用程序: 

  (一)各学院在学期期末根据教学安排的需求,统筹制定下一学期本学院外聘教师计划,填写《外聘教师计划表》(见附件1),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备案。 

  (二)各学院物色拟聘人选并审核其资格,同时组织试讲(聘请校内退休教师可不作要求),讲课效果好的方可聘用。 

  (三)拟聘用的外聘教师填写《外聘教师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一式两份,包括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职业资格证等复印件)给学院。聘请校内退休教师只需提交《外聘教师情况登记表》。 

  (四)各学院在《外聘教师情况登记表》上填写外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评价意见、试讲情况,将《外聘教师情况登记表》及其附件材料一式一份交人事处备案,并组织外聘教师签订聘约(见附件3),聘期一般为一学期。 

    (五)人事处为外聘教师编制工号,同时将工号等信息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为其排课。 

第六条  聘用待遇。外聘教师只享受课时酬金,标准如下: 

外聘教师类别 

外聘教师课酬标准 

 

正高 

副高/博士 

中级及以下/ 

硕士及以下 

 
 

1.外聘东方科技学院教师 

按校内专任教师标准发放课酬 

 

2.与企业合作办学专业外聘教师 

学校不负责课酬 

 

3.其他外聘教师 

80/ 

计划学时 

70/ 

计划学时 

60/ 

计划学时 

 
 

外聘教师所完成课时不计入聘用学院完成的超工作量总数。每学期课程结束,各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内已经讲授的学时数为外聘教师填写《外聘教师课时酬金发放表》(附件4),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发放。 

  第七条  聘用管理: 

  (一)外聘教师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保证教学质量。 

  (二)各学院按相关规定对外聘教师在校的日常行为、教学质量进行监控、检查和考核。外聘教师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对教学效果不好、出现教学事故或不能按学校教学要求完成教学工作的外聘教师,学校将予以解聘、更换,并根据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讲课酬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答复。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412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湘农大〔2014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