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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暂行规定

时间: 2011/05/23   作者: 湖南农业大学人事处   点击:

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师资培训工作,2003年我校制订了《湖南农业大学师资培训工作暂行规定》(湘农大[2003]26),对我校师资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各类人才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学校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在职攻读学位的人员越来越多。为了不断提高全校各类人员的学历层次和综合素质,进一步有效地开展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原则

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发展和提高职工综合素质的需要,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

二、报考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研究生报考条件。

2.年度考核等次在合格及以上。

3.在学校工作的最低年限(计算到报考时止)为:新进人员报考在职研究生需工作满1年以上;在职硕士研究生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需硕士毕业满一年以上。

三、报考在职研究生学位的有关要求

1.为了保证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所有人员必须经过所在部门及学校批准才能报考在职研究生。

2.报考者所报考的专业必须要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研究方向一致。专任教师如跨学科专业报考,必须事先在校内找到相关专业所在单位接收,经学校批准后才能报考,且入学前必须办理校内异动手续,否则学校不予支付学费等培训费用,并须完成满负荷工作量才能享受全额工资福利待遇。

3.教师报考校外在职攻读研究生必须从严控制。确因学科发展需要,且校内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不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允许申报;学习期间,学校不办理档案、行政及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工资由学校发放,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学院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4.行政管理人员如报考校外在职且需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在职研究生,需事先联系其申报专业所在学院接收,由接收单位与原单位协商一致签署意见并经学校批准后才能报考,录取后必须办理校内异动手续才能赴校报到,否则,学校停发一切工资、福利等,而且原所在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增加人员。

5.报考者被录取前,必须与原单位或接收单位及学校签订培养合同。毕业后回到原单位或接收单位工作,且在校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并累加录取前未满的服务年限;如未履行合同的,则按合同或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6.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教师每年的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全额工作量的1/3,其他人员需按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不能影响本职工作,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按相关规定发放。

7.专任教师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学费(不含旅费、住宿费等,下同)原则上由学校、用人单位和个人各负担30%30%40%;对于校内没有学科点的专任教师在职攻读与其所从事专业一致的研究生的学费由学校负担60%,学院及个人各负担20%;非教学人员学费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各负担60%40%,单位负担部分从公用经费中开支。在职攻读研究生费用的报销按照《湖南农业大学关于教职工缴纳及报销攻读在职研究生学费问题的规定》办理。

8.自费赴国外攻读学位人员按离校人员对待,需办理一切离校手续,归国后欢迎回校工作。

9.所有在职攻读研究生人员均占所在单位人员编制。

四、报考研究生的程序

本人书面申请,基层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同意(需联系接收单位者还须接收单位同意),职能部门组织审核,由校领导审批。各单位需在每年7月底以前向学校申报下年度在职教职工报考研究生计划,以便统筹安排。

五、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一般不得进入校外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否则停发一切工资、福利等,且不补发。在职人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攻读博士学位者,或博士毕业后进行博士后研究者,其博(硕、博士后)士服务年限累加计算。

六、在职教职工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报考研究生的,学校可以不予办理政审和转档等有关手续,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给予相应处分。

七、过去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悖的,按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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