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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师资培训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 2011/05/23   作者: 湖南农业大学人事处   点击:

湖南农业大学师资培训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我校师资培训工作的管理,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92)及学校实际,特对《湖南农业大学师资培训工作暂行规定》(湘农大[2008]16)进行修订。

第二条  培训原则。坚持政治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的方针;坚持学用一致、按需培训、在职为主、加强实践等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第三条  培训对象。面对研究生、本()科生上课的教师。

第四条  培训形式

(一)业务培训(含新开课培训、开新课培训、课程业务培训、实验技能培训、新实验技术培训、教学技能培训等)

(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三)指令性培训。

(四)博士后研究。

第五条  培训审批程序

(一)业务培训

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系(教研室)、院()负责人签署意见,连同培训通知一起交人事处备案。

(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系(教研室)、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初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待录取后办理出国留学手续。

(三)指令性培训

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

(四)博士后研究(须来校工作满两年或在职博士毕业满一年)

在职脱产博士后:个人报告→教研室(系或科室)意见→学院(处室)意见→人事处初审报批→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意见→校长审批→办理进站手续→签订协议书→进站进行博士后研究。

统招统分博士后:个人报告→教研室(系或科室)意见→学院(处室)意见→人事处初审报批→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意见→校长审批→办理进站手续→转档(转档前须经所在单位、资产处、计财处签署意见)→办理离校手续→进站进行博士后研究。

(五)处级干部脱产培训

需另报组织部和党委书记批准。

    第六条  参培人员待遇及培训经费支出

(一)待遇

1.经批准在国内参加业务培训或指令性培训学习的教师,在职培训期间享受学校在职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校指定派出赴国外进修或做访问学者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则出国期间停发工资,不享受津贴及福利,按期回国后工资予以补发;由个人联系、经学校批准赴国外进行合作科研或作访问学者的人员,出国期间不享受工资、津贴及福利且回国后不补发,并需缴纳出国保证金。

3.校外在职脱产进行博士后研究期间,不享受工资、津贴、福利等,按期回校后补发。

    (二)经费报销

    1.学校每年根据师资培训工作需要预算安排师资培训经费,由人事处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进行二次分配:其中30%左右作校部支付培训费,70%左右分配到学院,经费总额根据专业和教师人数确定。其他特殊专项培训费用报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另作安排。当年未使用完的师资培训经费年底清零。

2.业务培训费用从学校分配给院部的师资培训费中支付,指令性培训费用从校部培训费用中支付。

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归国返校工作后可从校部培训费用中报销国内语言培训费及国内旅费;其他出国留学人员学校不报销任何费用。

4.在职脱产进行博士后研究者,学校不负担任何费用。

5.所有培训费用的报销均需培训结束或回国并回校工作后,凭证(结业证、合格证等)报销,未达培训要求者,培训费用自理。

       

6.经费报销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师资科审核、人事处领导审批、计财处报帐。

第七条  参培人员义务

(一)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后服务期为3年,在职脱产博士后研究人员服务期为5年。

(二)在服务期、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调离(含辞职,下同)学校。个别服务期、合同期未满的人员,如确有实际困难需调离的,须提前6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和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向学校一次性缴纳违约补偿金后方可办理放档、调动、离校等手续。

(三)返还培训费、违约补偿金的标准和适用范围

1.在服务期内调离的各类人员,均须按服务年限差额计缴返还培训费、违约补偿金,所在单位支付的培养费由所在单位负责追缴。

2.国家公派或由学校派出到国外进修培训或做访问学者的人员在服务期内提出调离的,违约补偿金为5000/年。

3.已享受了学校稳定人才、引进人才待遇人员,在服务期内要求调离的,按湘农大[2004]36号、湘农大[2007]90号文件执行。

4.在职脱产进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服务期内调离的,须缴纳违约补偿金10000/年。

5.一人同属以上几种情况的,其服务期、违约金累加计算。

第八条  培训管理

(一)师资培训由人事处归口管理。

(二)师资培训要为学科建设服务。优先保证重点学科、新兴学科的需要,加强基础课程的师资培养与业务提高。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发展要求制定师资培训的近期和中长期计划,经学校审定后实施。

(三)各部门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但当年参加各种形式的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培训的教师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10%,以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出国留学人员或在职脱产进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由个人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

(五)各单位于每年1231日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报人事处,以利合理安排教师培训,预算培训经费。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者,按本规定执行(已签合同者按合同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OO三年一月一日制订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修订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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