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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培养培训办法》的通知(湘农大[2014]40号)

时间: 2015/08/26   作者:   点击:


关于印发

《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培养培训办法》

通 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培养培训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公布,自201511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培养培训办法》(湘农大〔201219号)同时废止20141231日前符合湘农大〔201219号文件规定享受科研启动费的,仍按湘农大〔201219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

2014129

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培养培训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校教职工培养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特就我校教职工培养培训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培训原则。坚持政治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的原则;坚持专业对口、按需培训、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在职为主、多种形式并举的培养培训原则。

第三条 培养培训对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以教学、科研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积极推进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的培养培训。

第四条 培养培训形式

(一)业务培训(含教育理论培训、课程业务培训、技术技能培训等)

(二)在职攻读研究生或申请学位;

(三)出国留学;

(四)国内访问学者;

(五)做博士后研究;

(六)其他指令性培训。

第五条 培养培训审批程序

(一)业务培训: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系(教研室或科室)、院(处)负责人签署意见,连同培训通知一并交人事处备案。

(二)在职攻读研究生或申请学位: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系(教研室或科室)、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初审,报校领导批准后办理报名手续。

(三)出国留学: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系(教研室)、院(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初审,报校领导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四)国内访问学者: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安排,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系(教研室)、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初审,报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申报手续,待录取后办理有关手续。

(五)做博士后研究: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系(教研室或科室)、院(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初审,报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申报手续,待批准进站后办理有关进站手续。

(六)指令性培训: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

(七)处级干部脱产培训、在职攻读研究生或申请学位等,报名时另需报学校组织部批准。

第六条 参培人员待遇及培养培训经费支出

(一)待遇

经批准在国内参加业务培训、指令性培训学习、在职攻读研究生、申请学位、做博士后研究或作访问学者的教职工,赴国外作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或做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在职培训、学习、在站期间或规定出国期限内全额享受在职教职工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专任教师根据所在学院考核其本人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享受所在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学院参加培养培训的非专任教师全脱产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按实际全脱产培养培训时间予以扣除下拨给学院的管理和教学科研辅助工作补助(经批准的业务培训、指令性培训除外);机关参加培养培训的人员全脱产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按实际全脱产培养培训时间予以扣发(经批准的业务培训、指令性培训除外)。

(二)经费报销

1. 专任教师考取“985”高校、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教育部最新学科排名(录取当年)进入前五的非“985”高校博士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的学费(不含差旅费、住宿费等,下同)60%20%20%的比例由学校、所在单位和个人承担;专任教师考取我校没有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的“211”高校博士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的学费按30%30%40%的比例由学校、所在单位和个人承担。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在4年以内按期毕业的按上述规定比例报销学费,如超过4年的,每推迟一年学校及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比例分别减少10%。学校负担部分从师资培训经费中开支,单位负担部分从单位公用经费或学科建设经费等专项经费中开支。其他情况攻读博士、硕士或申请学位和国外自费攻读博士学位的费用一律由个人负责。非专任教师学费报销范围和标准参照执行,学校和单位负担部分全部从单位公用经费或学科建设经费等专项经费中开支。

2.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归国返校工作后可报销国内语言培训费及国内差旅费;其他出国留学人员学校不报销任何费用。

3. 在职脱产做博士后研究者,学校不报销培养、差旅、住宿等费用。

4. 教职工参加培训报销的费用限于培训费、住宿费、差旅费(原则上只报销来往各一趟),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所有培养培训费用的报销均需培养培训结束并按期回校工作后,凭相关证件(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合格证等)报销。

5. 经费报销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师资科审核、人事处领导审批、计财处报帐。

第七条 参培人员义务

(一)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获得学位后,在校服务期为5年;在职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在校服务期为5年;出国留学人员及其他3个月以上(3个月)非学历脱产培训人员回校服务期为3年。上述服务期均自获得相应学位证书或毕(结)业证书或出站回校工作之日算起。

(二)在服务期、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调离(含辞职,下同)学校;个别服务期、合同期不满的人员,如确有实际困难需调离的,须提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和校领导批准,按规定向学校一次性缴纳违约补偿金后方可办理放档、调动、离校等手续。

培养培训费返还、违约补偿金的标准和适用范围:

1. 在服务期内调离的各类人员,均须按服务年限差额计缴返还培养培训费、违约补偿金。其中违约金补偿标准为:在职攻读获得博士学位(学历)或在职做博士后研究出站人员10000/年,出国进修培训人员5000/年。

2. 一人同属上述几种情况的,其服务期及其需缴纳的违约金、返还的培养培训费累加计算。

第八条 培养培训管理

(一)教职工培养培训工作归口人事处管理。

(二)师资培训要优先保证重点学科、新兴学科的需要,加强基础课程的师资培养与业务提高。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发展要求制定师资培训的近期和中长期计划,经学校审定后实施。对于教职工全脱产参加培养培训,各单位要统筹安排,所在单位不得因此增加人员。

(三)鼓励教职工报考高水平大学或高水平学科的研究生,从严控制教职工报考本校在职研究生。教职工报考在职研究生的,报考专业必须与现从事的工作紧密相关。

(四)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在职做博士后研究及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必须由个人与学校签订协议书。

(五)教职工在校外攻读研究生的,修学研究生课程期间允许全脱产1年,超过脱产学习年限未按期回校上班者,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且不补发。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不得超过4年,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不得超过6年,在职做博士后研究期限不得超过3年;超过修学或研究年限未经批准延期的或已毕业、出站,未按期全职回校上班者,视同旷工处理。

(六)新进人员来校工作须满两年后(截至入学或进站时止),才可以申请报考在职研究生或在职做博士后研究;在职硕士研究生报考博士研究生或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申请在职做博士后研究者,需毕业满一年(截至入学或进站时止)。

(七)在职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必须经所在基层单位、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审批,未经学校批准,弄虚作假或擅自通过其他非正常途径报考研究生的,一经查实,一律予以解聘。

(八)在职教职工报考统招统分脱产研究生,必须服从工作需要,在征得本单位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才能报考,具体报考程序与在职攻读研究生报考程序相同。凡在服务期内入学就读的,严格按照学校有关人事调配、师资培训和人才引进等文件规定及所签订的协议书办理;入学后15天内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否则视同旷工并作自动离职处理。

(九)经学校批准赴国外作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或做博士后研究3个月及以上的教职工需按2万元/年缴纳出国保证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延期不能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能超过一年,延期内也需缴纳出国保证金,逾期未归者视同旷工且出国保证金不再退还;对未经同意擅自离岗出国者,视同旷工。自费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学校不保留编制,需办理离校手续。

(十)各单位应于每年1231日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报人事处。

第九条 对于经批准参加全脱产培养培训的专任教师(含双肩挑),学校每年根据其相应的职称职级在规定的脱产期限内按实际全脱产培养培训月数减免其基本工作量,减免方法为:按照实际全脱产培养培训月数×相应职级基本工作量/12进行核减,不足15天按半个月计算时间,超过15天但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时间;对于经批准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或在职做博士后研究的专任教师(含双肩挑),在正常学制或正常研究期限内非全脱产期间学校每年按相应的职称职级减免其1/3的基本工作量。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培养培训办法》(湘农大〔2012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人事处负责答复。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1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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