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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时间:
2013/12/26
作者:
点击: 次
湘劳社政字〔2005〕30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委、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各市、州委老干局,省直、中央在湘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发〔2002〕101号)关于“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落实”的精神,为统一全省无
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的医疗保险待遇,经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均可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由离休干部(含生前,下同)所在单位负责落实。
二、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参照在职职工缴费办法,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统筹地区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缴纳,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必须缴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缴满10年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一次性补足10年。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现已达到退休年龄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一次性缴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2%缴费部分和大病医疗互助费原则上由个人缴纳,个别特殊困难的可由单位缴纳。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统一建立住院统筹和个人帐户,并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三、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下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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