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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3/12/26   作者:   点击:

湘医险函〔20089

省直管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各协议机构:

为进一规范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工伤涉及人身伤害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1、考虑到部分涉及人身伤害赔偿的工伤职工已按相关规定向第三方责任人或商业保险公司取得了人身伤害赔偿,办理了相关赔偿分割单,已无法取得医疗收费收据原件的特殊情况,在2008630之前,仍可凭相关赔偿分割单和医疗收费收据复印件等资料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2、从200871起,严格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17号)文件执行,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原则上以医疗收费收据原件为凭据。

3、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涉及人身伤害赔偿的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协议机构就诊,协议机构在收治上述患者时不作挂帐处理,由单位专管员凭医疗收费收据原件按有关规定报帐。

二、关于辅助器具配置流程

1、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根据伤残情况,协议机构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时,可按有关规定先行配置。

2、在职工工伤认定后,由协议机构持《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见附件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有关资料,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确认。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确认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意见。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确认意见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经办机构审核项目和费用后,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协议机构,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关工伤医疗、康复管理服务

1、停工留薪期满后,需继续就医的工伤职工,须填写《湖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就医申请表》(见附件二),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由协议机构存档备查。在停工留薪期新标准颁布前,仍执行《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湘劳1997169)

2工伤职工应当在与我局签订了服务协议并已实现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在非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就医的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填写《湖南省工伤职工非联网结算医院就诊登记表》(见附件三),于入院1周内报我局工伤保险事务处备案。在非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就医的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原则上应转入联网结算医疗机构治疗。

3用人单位或工伤医疗协议机构认为工伤职工有可能发生残疾时,应及时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工伤职工发生残疾或尽可能减轻残疾程度。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工伤职工改善家居环境、创造工作条件,以促进工伤职工全面回归家庭、社会和职业。

四、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报销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劳动能力鉴定费报销随工伤职工伤残待遇一起申报。

2、对于伤残待遇已审核支付而劳动能力鉴定费尚未报销的,由用人单位于200871之前凭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收据原件集中到我局核报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关于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申报的注意事项

1、工伤职工申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时,须提供详细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以便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联系,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做好服务工作。

2、长期待遇享受人员如出现死亡、年满18周岁且未丧失劳动能力、就业或参军、工亡职工配偶再婚、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等丧失享受资格时,用人单位应于1个月内及时向我局工伤保险事务处报告,如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而导致的有关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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