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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和流程的实施细则

时间: 2022/10/10   作者:   点击: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和流程的实施细则 

湘直资管〔2022〕16号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和流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和流程的通知》(湘管发〔2022〕35号)精神,经中心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和流程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7月29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和流程的实施细则

 

根据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和流程的通知》(湘管发〔2022〕35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取政策方面

1.职工家庭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首套房的,适用阶段性“可提可贷”政策,一手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二手房购房时间以契税完税凭证入(出)库时间为准。贷款办理后申请购房提取的,原则上应留存主借款人在本中心账户的12个月还贷金额。提取时间不超过购房提取规定的标准与时限。

2.租房提取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近1年的实际汇缴额。实际汇缴额不含账户合并、外部转入、补缴、结息等正常汇缴额以外的金额。

二、贷款政策方面

1.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生育“三孩”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

生育“三孩”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亲子关系证明,例如父母一方与子女同一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离异后再婚的家庭以夫妻双方各自或共同生育的子女之和计算。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2.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调整为40%(商转公业务参照执行)。

1)借款人及配偶现有一套自住房,首套房未贷款或已结清,再次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属于长沙市限购区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40%;所购房屋不属于长沙市限购区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20%。

2)借款人及配偶现有一套自住房,该套房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尚未结清,再次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属于长沙市限购区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40%;所购房屋不属于长沙市限购区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

3)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同步调整,商业银行有不同规定的,按照规定较高的执行。

3.职工家庭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首套房适用阶段性“可提可贷”政策。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此套房办理了购房提取(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在本中心或其他公积金中心的购房提取)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4.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借款人及配偶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为限,以长沙市住房登记信息查询为准。申请异地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主借款人及配偶在购房地和主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的自有产权住房为准。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中有住房贷款未结清的,住房套数认定及资料要求以银行为准。

5.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首套自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44”的规定。

6.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需结清满6个月”的规定。

7.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收取抵押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原已收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如职工需要可申请领回原件。

8.全面使用住房公积金电子公章,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关于房屋出租后核减职工家庭住房1套的认定按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通知执行。

10.2022年8月1日之前已面签的贷款资料按照原政策执行,8月1日起进窗的贷款资料按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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