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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校内专家讲座评审咨询及相关工作费用发放暂行办法

时间: 2018/12/13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家讲座、评审、咨询及相关工作费用的发放,根据湖南省绩效工资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家讲座、评审、咨询及相关工作费用的发放坚持项目、标准、程序既定的原则,经费开支渠道仅限于部门公用经费或专项业务费或创收自留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教职工,学校离岗退养、离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校内人员参加学校工作会议、培训学习,参与职责范围内工作,本职工作加班、节假日值班,以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名义参与校内各项工作,均不得发放劳务报酬。各二级单位不得发放电话补贴,各类头衔的津、补贴,带有福利和普惠性质的劳酬,节假日慰问费,以及国家、湖南省规定的其他不得发放的费用。 

  第五条  可以发放的项目和标准: 

  (一)专家评审费:承办单位需要对项目进行评审、可行性专业论证、招标评标和能力评价的,可以邀请承办单位以外具有相关资质的校内专家;专家评审费标准为每人200/半天(税前,下同) 

  (二)专家讲座费:专家讲座费按400-600/半天的标准发放。 

  (三)论文答辩费:博士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按100-200//专家(专家限5-7人)的标准发放博士论文答辩按200-400//专家(专家限5-7人)的标准发放,学校博士后进站、中期考核、出站等环节的专家费参照博士论文答辩环节标准执行;硕士论文开题、中期考核按50-100//专家(专家限5-7人)的标准发放,硕士论文答辩按100-200//专家(专家限5-7人)的标准发放;答辩组秘书(限1人)参照专家发放标准发放。 

  (四)学报专家评审费:100/篇,校报专家终审费160/期。学报、校报、广播电视、网络等作品稿酬:发放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各类考试的考务费、命题费、评卷阅卷费发放标准见附件。 

  (六)学术性活动需开支的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讲座费:按《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发放程序:经开支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发放单位录入学校薪金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含校内财务单独核算的后勤服务集团、东方科技学院、校医院、工会等),按规定的财务程序和要求报账。 

  第七条  经费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签字发放的费用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计财、人事等部门对学校专家评审等费用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一律予以追缴,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从严追究经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处、计财处负责答复。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111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非职务性劳务费和特殊加班费发放暂行管理办法》(湘农大〔2014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