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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湖 南 省 人 事 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办法
(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正职1200元,厅局级副职940元,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副职490元,乡科级正职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及以下350元。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对
(四)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厅字[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和劳人薪[1985]2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90元,县处级4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330元;退休老工人330元。
(五)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调整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计发办法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⒈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⒊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a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按50%计发。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合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单位要认真填写有关表格,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直单位的报省人事厅审批;市州及其以下单位的按现行离退休费管理权限审批。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 离退休人员△ 待遇△ 通知
抄 送:人事部,财政部,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室,省人大办公室,省政协办公室,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湖南省人事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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