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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具体意见
湘人口发〔2010〕33号
各
市州人口计生委、试点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湘政发〔2009〕34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人口发〔2010〕20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规定,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二)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并持有所属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子女证明》;(三)职工在
一、关于“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职工(以下简称国有单位职工)。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正式职工,以及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含合同制工人),除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规定条件者外,均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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