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工伤或待定工伤职工就医服务指南

时间: 2011/05/18   作者: 湖南农业大学人事处   点击:

工伤或待定工伤职工就医服务指南

 

 

一、基本原则:
1、就医基本原则: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在与省医保局签订了服务协议并已实现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在非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就医的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应填写《湖南省工伤职工非联网结算医院就诊登记表》,于入院1周内报校社会保障及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备案。在非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就医的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原则上应转入联网结算医疗机构治疗。否则,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该工伤病人的医疗费用。 
二、协议医院就医指南     

1、就诊须知:

1)待定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之前,暂称为待定工伤职工到协议医院就诊时,原则上须预交现金就诊,同时还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给医院医保科查验登记,以便医院及时给予相应的指导与优惠。长沙市社保局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及时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到医保科申请挂帐门、急诊或挂帐住院。符合挂帐条件的,由医院退回预交款(预留住院费的5-10%以备支付目录外、非工伤疾病诊治费用等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2)工伤职工到协议医院就诊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属于新工伤复发的还应提供湖南省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湖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病情危急的除外)、属于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还应提供《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就医申请表》、属于停工留薪期满后,需继续就医的工伤职工还应提供《湖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就医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后方可在工伤协议医院挂账就医。

3)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省医保局审核同意的《湖南省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因故当时未能出具的,应向就诊医院说明情况,并在七日内补交上述证明材料。

2、费用结算须知:

在协议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等费用,按以下原则结算:

1)符合挂帐条件的工伤职工,其相关费用由协议机构与省医保局按规定结算

2)已达到出院标准或需要转诊者,参保职工的工伤在出院或转诊时仍未被工伤认定部门确认,待定工伤职工可先出院或转院,暂不结帐,出院或转院2个月内凭工伤认定结果按相关规定结算,出院或转院2个月后,病人家属仍未到协议机构结帐的,协议机构可按自费病人处理;

4、不符合挂帐条件的工伤职工,其相关费用由我校社保科按照有关政策到省社保局核报。

三、非协议医院就医指南

我校工伤职工因特殊原因需到非协议医院就诊,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就诊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将以下资料提供给校社会保障科:1、《工伤认定决定书》;2、身份证;3、医疗费发票原件;4、住院明细清单;5、门诊(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含长期和临时医嘱、入院和出院记录);6、转省外就诊者还必须提供外地转诊医保局备案回执单。由校社会保障科负责到省医保局办理工伤待遇申报手续

点击下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