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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客座(兼职)教授聘请与管理办法

时间: 2013/12/02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师资队伍水平,促进学校与社会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学校客座(兼职)教授聘请程序、标准,明确管理服务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原则:服务发展、德才兼备、学科相近、业界公认、从严掌握。

第三条 聘请条件:

(一)客座教授聘请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团结协作、奉献精神好。

2.与学校联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现任政府或事业单位厅级及以上管理人员、著名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校外基地合作方的管理与技术骨干。

3.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二)兼职教授聘请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团结协作、奉献精神好。

2.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水平专家、学者以及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校外基地合作方的技术骨干。

3.能够积极参与、支持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生就业等工作并做出较大贡献。

4.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 职责范围:

(一)客座教授职责

1.积极推进校际、校所、校企、校府等合作。

2.为学校发展争取或提供全方位支持。

3.为学校师生教学科研、社会实践、人才培养提供条件。

4.积极荐才引才,帮助学生就业、择业或创业。

5.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设提出建议。

(二)兼职教授职责

1.为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指导和具体帮助。

2.联合指导研究生、青年教师。

3.协助或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科学研究。

4.协助或合作申报学位点。

5.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

第五条 聘请程序:客座教授的聘请由学院或职能部门提出,兼职教授的聘请由学院提出。各申请单位填写《湖南农业大学聘请客座(兼职)教授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供附件材料,学院或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材料的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交人事处,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聘请期限:客座(兼职)教授实行聘期制,每个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可由原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申请续聘,学校根据聘请对象聘期合作、服务情况及年龄条件决定是否办理续聘手续。未办理续聘手续的自动终止聘请。

第七条 聘期待遇:

(一)客座(兼职)教授均属学校非编制内人员,只发聘书、校徽,学校不统一支付固定薪酬,不享受其他编制内人员待遇。

(二)客座(兼职)教授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或以专家身份参加各类咨询会、评审会、报告会等的劳务报酬和差旅费可由各聘请单位自行支付,标准不作统一规定。

(三)客座(兼职)教授可从与我校合作申报或承担、完成的科研项目所获收益中获得相应报酬;聘期内以第一作者身份、湖南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学校科研奖励规定予以奖励。

(四)学校举行有关重大活动,特邀客座(兼职)教授参加;学校每年春节以适当方式慰问客座(兼职)教授。

第八条 日常管理:人事处负责全校聘请报告的汇总、复审、报批及批准后的聘书制作和春节慰问报批等事务性管理工作,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由聘请单位具体负责。所聘教授属外籍人士或港、澳、台胞及海外侨胞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管理。各单位须建立客座(兼职)教授档案,对受聘者的情况进行登记,同时给每名客座(兼职)教授指定联系人,定期通报学校有关情况,及时掌握受聘者的工作岗位变化情况及受聘后的兼职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 聘期总结:客座(兼职)教授聘期届满,由聘请单位对其聘期内在我校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建立总结档案,填写聘期总结情况表并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学校根据受聘人员的贡献和聘请单位意见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条 客座(兼职)教授聘请工作由人事处统一管理,校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自行聘请客座(兼职)教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929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人事处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