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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培养培训办法》的通知(湘农大〔2012〕19号)

时间: 2012/11/13   作者: 湖南农业大学人事处   点击: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

教职工培养培训办法》的通知

 

湘农大201219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新修订的《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培养培训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公布,自201241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师资培训工作暂行规定》(湘农大〔200926号)、《湖南农业大学职工攻读研究生暂行规定》(湘农大〔20092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培养培训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师资队伍建设内涵,提高全校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学校发展竞争力,规范教职工培养培训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原则。坚持政治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的方针;坚持专业对口、按需培训、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在职为主、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第三条  培训对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以教学、科研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积极推进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  培训形式:

()业务培训(含教育理论培训、课程业务培训、技术技能培训等)

()在职攻读研究生或申请学位。

()出国留学。

()国内访问学者。

()博士后研究。

()其他指令性培训。

第五条  培训审批程序:

()业务培训: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系(教研室)、院(处)负责人签署意见,连同培训通知一并交人事处备案。

()在职攻读研究生或申请学位: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系(教研室或科室)、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初审,报校领导批准后办理报名手续。

()出国留学: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系(教研室)、院(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初审,报校领导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国内访问学者: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安排,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系(教研室)、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初审,报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申报手续,待录取后办理有关手续。

()博士后研究: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系(教研室或科室)、院(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初审,报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申报手续,待批准进站后办理有关进站手续。

()指令性培训: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

()处级干部脱产培训、在职攻读研究生或申请学位者,报名时另需报组织部批准。

第六条  参培人员待遇及培训经费支出

()待遇:

1.经批准在国内参加业务培训、指令性培训学习的职工,在职培训期间享受学校在职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

2.经批准在国内在职攻读研究生、申请学位、做博士后研究或作访问学者的教职工,学习或在站期间享受工资;专任教师经所在学院考核根据其本人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按比例享受福利等待遇;政教人员、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必须全额完成所承担的本职工作后才能全额享受岗位津贴等福利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此增加人员。

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含攻读学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学校批准赴国外进行合作科研、作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或做博士后研究的专任教师,在规定出国期限内享受工资,不享受津贴及福利,并需缴纳出国保证金每年2万元,逾期未归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且出国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自费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学校不保留编制,需办理一切离校手续。对未经同意擅自离岗出国达15天者,视同旷工并作自动离职处理。

4.对于考取“985高校或国内著名科研院所博士研究生的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任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每人5万元,人文科学类每人3万元。

5.对于在国外一年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且年龄在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任教师,回校工作后,学校根据研修人员的留学类别提供科研启动费,其中国家或省全额资助的访问学者或博士后:自然科学类2万元、人文科学类1万元;国外知名高校或著名科研院校博士学位获得者:自然科学类10万元,人文科学类5万元。

6.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且享受了科研启动费的专任教师,在服务期内如被遴选为学校“1515人才培养计划人选,不重复享受有关待遇,但可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差;服务期满如被遴选为学校“1515人才培养计划人选,可以全额享受相应待遇。

(二)经费报销:

1.考取“985高校或国内著名科研院所博士研究生的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学习期间的学费(不含差旅费、住宿费等,下同)60%20%20%的比例由学校、所在单位和个人承担;学校没有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考取“211高校博士研究生的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学习期间的学费按30%30%40%的比例由学校、所在单位和个人承担;学校负担部分从师资培训经费中开支,单位负担部分从公用经费或学院创收经费、学科建设经费中开支;其他情况攻读博士、硕士或申请学位和国外自费攻读博士学位的费用一律由个人负责。其他人员报销标准参照执行,学校和单位负担部分全部从公用经费或学院创收经费、学科建设经费中开支。

2.专任教师业务培训费用从学校分配给学院的师资培训费中支付,专任教师做国内访问学者或参加指令性培训费用从校部培训费中支付,其他人员培训费用从单位公用经费或学院创收经费、学科建设经费中开支,报销的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住宿费、差旅费(来往各一趟),差旅费报销标准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归国返校工作后可报销国内语言培训费及国内差旅费;其他出国留学人员学校不报销任何费用。

4.在职脱产进行博士后研究者,学校不负担任何费用。

5.所有培训费用的报销均需培训结束并按期回校工作后,凭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合格证等)报销,未达培训要求者,培训费用自理;且所有培训必须与其从事的学科、专业、工作一致或相近,否则培训费用自理。

6.专任教师经费报销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师资科审核、人事处领导审批、计财处报帐。

第七条  参培人员义务:

()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获得学位后,在校服务期为5年;在职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在校服务期为5年;出国留学人员及其他3个月以上(3个月)非学历脱产培训人员回校服务期为3年。上述服务期均自获得相应学位证书或毕(结)业证书或出站回校工作之日算起。

()在服务期、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调离(含辞职,下同)学校;个别服务期、合同期不满的人员,如确有实际困难需调离的,须提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和校领导批准,按规定向学校一次性缴纳违约补偿金后方可办理放档、调动、离校等手续。返还培训费、违约补偿金的标准和适用范围:

1.在服务期内调离的各类人员,均须按服务年限差额计缴返还p训费、违约补偿金。

2.在职攻读获得博士学位(学历)或在职做博士后研究出站人员在服务期内调离的,违约补偿金为10000/年。

3.到国外进修培训人员在服务期内提出调离的,违约补偿金为5000/年。

4.一人同属上述几种情况的,其服务期、需缴纳的违约金累加计算。

第八条  培训管理:

()教职工培养培训由人事处归口管理。

()师资培训要优先保证重点学科、新兴学科的需要,加强基础课程的师资培养与业务提高。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发展要求制定师资培训的近期和中长期计划,经学校审定后实施。当年参加时间超过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各种形式培训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20%,以保证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在职做博士后研究及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必须由个人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

()校外在职攻读研究生的职工,修学研究生课程期间允许全脱产11.5年,超过脱产学习年限未按期回校上班者,停发工资、福利等,且不补发;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不超过4年,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在职做博士后研究期限不超过3年,超过修学或研究年限未按期全职回校上班者,视同旷工处理。

()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职工学制为45年,如推迟毕业,每推迟一年毕业学校及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则分别减少10%

()新进(含引进、调进、分配、聘用)人p来校工作须满两年后(截至入学或进站时止),经批准可报考在职研究生或申请在职做博士后研究;在职硕士研究生报考博士研究生或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申请在职做博士后研究者,需毕业满一年(截至入学或进站时止)。在职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弄虚作假或擅自通过其他非正常途径报考研究生的,一经查实,凡弄虚作假报考者一律作除名处理,凡通过非正常途径报考者一律予以解聘。

()报考统招统分脱产研究生,必须服从工作需要,在征得本单位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才能报考,具体报考程序同在职攻读研究生报考程序相同。凡在服务期内入学就读的,严格按照学校有关人事调配、师资培训、人才引进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文件规定及所签订的协议书办理;入学后15天内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否则视同旷工并作自动离职处理。

()各单位必须于每年1231日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报人事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41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三年一月一日制定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修订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修订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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