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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职工攻读研究生暂行规定

时间: 2011/05/23   作者: 湖南农业大学人事处   点击:

湖南农业大学职工攻读研究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职工攻读研究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现行教学和管理工作的运行状况,坚持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并重,理论和实践统一,按需培养、学用一致的原则,有计划地审批在职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各单位须在每年1231日以前向学校申报下年度在职教职工报考研究生计划。

第三条  在职教职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和长远发展,在符合国家及学校文件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报考和攻读研究生。

第四条  在职职工报考研究生在学校最低工作年限要求(入学时止)为:报考在职研究生者需在校工作满2年,在职硕士毕业需满2年才能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报考脱产类研究生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第五条  报考在职研究生的待遇及有关要求(国内)

(一)报考者所报考的专业要与本人目前所从事的学科、专业或工作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如报考专业与目前从事专业或工作岗位性质相差较大者,必须事先在校内找到报考专业所在的单位接收,并由接收单位与原单位协商一致签署书面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报考博士者入学前,必须与所在单位及学校签订合同。因报考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不一致者,须办理校内异动手续,并与接收单位及学校签订合同。

(三)在职博士毕业后在校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同时累加录取前未满的各类服务年限。如未履行合同者,学校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所签订的协议书处理。

(四)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学习年限不超过4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学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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