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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补充规定

时间: 2011/05/23   作者: 湖南农业大学人事处   点击:

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补充规定

 

为了提高教职工素质,规范职工培训工作,学校相继出台了《湖南农业大学师资培训工作暂行规定》(湘农大[2003]26)和《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暂行规定》(湘农大[2006]50),对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给予了大力支持,使教师队伍学历结构得到了较大改善,到2006年底止,我校师资队伍的研究生以上学历结构比例已经超过了50%,为促进学校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目前,由于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的积极性很高,在职攻读学位人数较多,致使部分学科师资不足。根据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47),对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1.所有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学位人数超过30(机关处室20)者,不再审批增加新的人员在职攻读学位;

2.所有新进人员必须在校工作满两年以上才能报考研究生(或做博士后),在职硕士必须硕士毕业满一年以上才能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满两年以上才能报考统招统分博士研究生;

3.凡在20071231前毕业的研究生,其培训费用按湘农大[2006]50号文件执行,并按湘农大[2004]36号文件享受相应的稳定人才科研启动费和安家费(除此之外学校不再增加享受稳定人才待遇的人员)20061231前已签协议在读的研究生及2007年以后就读的博士研究生按期毕业者(学制3),培训费用亦按湘农大[2006]50号文件执行,如推迟毕业,则每推迟一年学校及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减少10%;200711起被录取为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学校和所在单位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在职脱产攻读校外硕士研究生者,其工资停发且不补发(含其他脱产学习半年以上者),但指令性学习除外;

4.行政管理人员报考在职攻读学位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农大[2006]50)文件规定执行;

5.所有报考在职攻读学位者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校领导批准;处级干部报考在职攻读学位者还须经组织部、分管的校领导、校长、书记审批;未经学校审批擅自报考者学校和所在单位不予承担任何费用,引起的其他后果自负;

6.以前有关培训工作的文件规定如与此补充规定相悖的,按此规定执行;

7.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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