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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15/08/26   作者:   点击: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

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研究,学校制定了《湖南农业大学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

20131219




湖南农业大学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的管理,提高管理工作水平,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湖南省有关规定和《湖南农业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各类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机构包括校内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学科研辅助机构、群团组织、附属机构和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

第二章 机构分类

第四条 机构类别。

(一)党政管理机构:承担党政管理职能的处级(部、室、院等)、科级机构。

(二)教学科研机构: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学院(系、部等)及下设的教学基层组织,国家级、省部级及校级科技创新平台和科研机构(研究院、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研究基地、研究所、实验室等)。

(三)教学科研辅助机构:为教学科研和其他事业发展提供服务的图书馆、期刊社、后勤服务集团、网络中心、档案馆、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机构。

(四)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章程在学校设置的工会、共青团、校友会、校董事会、基金会等群团组织。

(五)附属机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的从事子弟教育、医疗卫生等工作的机构。

(六)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因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有关章程和规定组建的教授治学组织、综合协调机构和承担临时任务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机构层级。

(一)二级机构。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学院(科技创新平台、研究院、研究中心或其他相当于学院一级的机构);承担党政管理职能的处(部、室、院等);承担党群团体管理工作职能的机构;为教学科研和其他事业发展提供服务的图书馆、期刊社、后勤服务集团等。

(二)三级机构。学院下设的教学基层组织 (系、教研室、教学部、实践教学中心或相当于教研室级的机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辅助机构、党群组织下设的科、室(或相当于科级的机构)。科研机构原则上不再划分三级机构。附属机构的下设机构不列入内设机构序列。

(三)各类专门委员会及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校、院 (处、部、室等)两级组织。

第六条 学校各级各类企业不列入内设机构序列,不确定级别,由学校产业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调整

第七条 学校机构设置与调整的原则。坚持精简效能、科学论证的原则;坚持分工明确、职责统一的原则;坚持归口管理、运转协调的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务实灵活的原则。

第八条 机构设置、调整必须经过科学论证。

机构设置、调整必须由相关部门向学校提交《湖南农业大学机构设置(调整)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新设机构或调整后机构的名称。

(二)新设机构或进行机构调整的目的、意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新设机构或进行机构调整的现有基础和条件。

(四)新设机构或调整后机构的职责范围、组织结构、领导职数、人员组成、资源需求等具体情况。

第九条 机构设置与调整程序。

(一)二级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程序。

二级非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由改革发展处会同人事处、组织部组织科学论证,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二级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由改革发展处会同人事处、组织部、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科学论证,听取学校教授委员会意见,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二)三级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程序。

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辅助机构、群团组织的科、室(或相当于科级的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由其所属二级机构组织科学论证,经人事处、组织部审查,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学院教学基层组织 (系、教研室、教学部、实践教学中心或相当于教研室级的机构) 的设置与调整,由其所属学院论证,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审查、备案。

第十条 教学机构设置。

二级教学机构的设置。围绕学校办学目标,按照有利于促进学科、专业发展,有利于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资源共享、高效运行的原则设置学科性学院和非学科性学院等二级教学机构。

学科性学院是指自身有学科专业的学院。学科性学院的设置一般应以一级学科、学科群或者学科门类为基础,有一定数量的本科专业或学位点,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和稳定的师资队伍。

非学科性学院是指依托其他学院学科专业办学的学院。非学科性学院的设置应严格控制。

二级教学机构的下属机构设置。二级教学机构可根据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以有利于内部管理与工作开展为原则,设置教学基层组织和党政管理科室等三级机构。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设置。

按照有利于优化和集成创新资源、提高科研水平、拓展科研领域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要求设置校管、校院共管和院管科技创新平台与科研机构。

科技创新平台和科研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确定行政级别,部分校管科技创新平台和科研机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可成立领导协调机构,机构的组成人员一般由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学校新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和科研机构必须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创新研究团队,学术带头人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对不具备独立条件的研究机构应暂挂靠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或委托相关学院管理。

第十二条 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辅助机构、附属机构和群团组织机构设置。

二级党政管理机构在上级编制部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设置,职能相近的应尽量合并或合署办公。

二级教学科研辅助机构、附属机构应本着精简实用、强化服务、整合资源、保障有力、专业高效的要求进行设置。

三级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辅助机构和附属机构的设置,应根据实际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设置二、三级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设置。

(一)学校严格控制各类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的设置。能明确职责范围的工作或可确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另设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属于国家、部委和省厅有要求、对外工作需要或跨部门、需综合协调的工作,确有必要设置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时,需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属临时性、阶段性承担社会工作和任务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完成任务后应及时办理撤销等有关手续。

(二)各类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不设专职岗位,不列固定编制。各类专门委员会及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挂靠相关职能部门。

(三)具有章程的校、院专门委员会,按学校批准的章程进行设置与调整。

没有章程的校级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的设置与调整,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党政办审查;涉及学术、学科或教学工作的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还需听取学校教授委员会意见,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没有章程的院(处、部、室等)级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的设置与调整,由其所属单位论证和决定;涉及学术、学科或教学工作的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还需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章 机构的命名与更名

第十四条 机构命名和更名的工作应坚持科学论证,遵照机构设置与调整的程序。

机构名称应当简洁明了,用语规范。

第十五条 二级教学科研机构的命名应涵盖机构的主干学科和专业,体现自身特色。

第十六条 二级非教学科研机构的命名应突出自身职能和工作内容,体现自身特点和性质。

第十七条 三级机构的命名应体现自身的工作内容和主要特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人事处负责机构设置与管理的日常工作,定期汇总各类机构,制作名录;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或备案学校机构设置情况;定期向有关单位发布学校机构设置情况。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1226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改革发展处会同人事处负责答复。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12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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