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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时间: 2018/12/17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正确评价教职工当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际,并为教职工的聘任、晋级、调薪、奖惩、培训等提供依据,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核对象为学校在职在岗正式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实用高效的原则,坚持日常管理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开展。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方面。 

  ,主要考核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表现、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 

  ,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及业务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的表现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质量、数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六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七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考核应有不同侧重。 

  第八条  政治思想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表现突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或参与学校重大专项工作获得上级表彰者,本人可申请直接定优,经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直接定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在当年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或经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不能定优者,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在当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有《湖南农业大学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文件中规定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行为; 

  (二)年度内连续旷工超过10天以上(含,下同)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以上(含学习、进修、出国、离岗创业等逾期不归或无故离岗);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新进校工作未满半年者和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者,参加本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级。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二)述职评议。各二级单位组织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并形成群众测评意见; 

  (三)拟定等次。各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个人总结、述职评议的基础上,结合日常考核的情况,提出对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意见,报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布结果。经审定后,学校公示考核结果并发文; 

  (五)保存档案。学校将年度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工资政策正常晋升薪级和全额享受绩效工资等待遇,并具有受聘和续聘的资格。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学校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次年不能正常晋升薪级,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绩效工资文件规定执行,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连续两次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降职、降级、缓聘、解聘处理。 

  第十五条  离岗退养和内退人员及履行了合同的离岗创业人员,若无直接定为不合格的情况,可视为年度考核合格。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人事处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根据上级政策制定年度考核文件; 

  (二)组织、指导、监督学校的考核工作; 

  (三)审核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设立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和监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职工的年度考核一般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年度内发生单位异动者,由新单位征询原单位意见在新单位进行考核;校领导由党政办组织考核;处级领导干部由组织部组织考核;督导团成员由督导处组织考核;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正副主任、省级基础课示范实验室主任、省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主任等由教务处及个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双重考核;2011协同创新中心团队引进人员由相应团队组织考核。 

第二十条  直接定优指标不超过全校当年考核人数的1%各单位评选的“优秀”等次人员不超过在本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职工总数的13%;获省部级及以上党政部门综合性荣誉的单位,可增加一个优秀指标;目标考核优秀单位按目标考核文件规定增加优秀指标。 

  第二十一条  被司法部门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依法立案侦查的人员和经批准宣布立案审查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发布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核实情况后提出复核意见,并将结果通知教职工本人。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其他各类非全职或非正式在职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办法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中的问题咨询由人事处负责答复。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的各种考核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暂行办法》(湘农大〔2008125号)同时废止。 (2018年12月17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