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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产假待遇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为保障学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31号)精神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校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及湖南省相关政策:
1.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按《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31号)精神有关规定执行,即:
(1)女职工生育,产假158天。有下列情形的,增加产假时间:
①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取消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产假的情形。
2.2018年 5 月1 日起,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新增加的 60 天产假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3.2018 年 4月30 日(含 4 月 30日)之前已经生育的参保对象,生育保险待遇发放仍执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4号)规定,相关待遇不进行追溯处理。
4.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
5.男职工配偶已在城乡居民医保或其它商业保险机构报销了生育医疗费用的,男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二、我校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
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具体为:
1.机关人员按照本人在岗的待遇与生育津贴就高享受。
2.学院人员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在岗的待遇与生育津贴就高享受,如生育津贴低于校发(拨)待遇,则由学校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全额拨付相关待遇。专任教师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相应核减基本工作量。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发放方式:
考虑到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活需要,女职工产假期间学校代发基本工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待生育津贴申报完成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四、生育津贴办理流程为:
1.参保女职工怀孕5个月以后至分娩前,由本人带《长沙市孕产妇保健手册》、《生育证》到学校社会保障科审核登记。其产前检查费和生育住院费用,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参保女职工终止妊娠、上环、取环或做其他计生门诊手术,由本人带医保卡、身份证(终止妊娠还需带〈结婚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并结算医疗费。
2.计生兼干每月25日前应及时向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本单位职工生育情况。
3.计划生育办公室汇总各单位职工生育情况,每月30号前(节假日顺延)通知人事处人事科本月在职职工生育名单。
4.生育职工在生育前或生育后15天内到人事处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
5.人事处人事科根据办理产假情况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供的生育名单通知人事处劳资科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6.产假到期,生育职工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人事科通知劳资科恢复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7.人事处社保科向省医保局申报生育津贴,在申报完成后2到3个月,建设银行将生育津贴打入生育女职工的医保卡金融子帐户,生育津贴到账后,社保科工作人员通知生育女职工结算生育津贴差额部分。
五、注意事项:
1.参保职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事处社保科提供相关材料申报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申领期限为参保女职工产假期满后3个月之内,即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8个半月。职工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申报材料,致使学校无法正常申报生育津贴,造成学校资金流失的,学校将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扣回其产假期间代发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各单位要及时通知本单位生育职工到人事处办理请假和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单位在申报考勤情况时,出现未报生育职工请假情况的,按照学校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在当年目标管理考核时酌情扣0.1-0.5分/次。
3.通知所作的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31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4.人事处社会保障科负责解释。
联系人 胡琳
联系电话:84673722
特此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人事处
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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