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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师资培训工作暂行规定(修订)

时间: 2011/05/23   作者: 湖南农业大学人事处   点击:

湖南农业大学师资培训工作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我校师资培训工作的管理,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92)及学校实际,特对《湖南农业大学师资培训工作暂行规定》(湘农大[2003]26)进行修订。

第二条  培训原则。坚持政治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的方针;坚持学用一致、按需培训、在职为主、加强实践等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第三条  培训对象:面对研究生、本()科生上课的教师。

第四条  培训形式

1.业务培训(含新开课培训、开新课培训、课程业务培训、实验技能培训、新实验技术培训、教学技能培训等)

2.在职攻读研究生;

3.在职申请学位;

4.公派出国留学;

5.其他指令性培训。

第五条  培训程序

1.业务培训: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系(教研室)、院()负责人签署意见,连同培训通知一起上交人事处备案;

2.在职攻读研究生、在职申请学位: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系(教研室)、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报校领导批准后办理报名手续;

3.公派出国留学: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安排,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系(教研室)、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申报手续,待录取后,办理有关培训、出国手续;

4.指令性培训: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

第六条  参培人员待遇及培训经费支出

1.待遇:

⑴经批准在国内参加培训的教师在职培训期间(含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享受学校在职职工工资、津贴等待遇;在职脱产到校外攻读硕士学历、学位者,工资停发且不补发;

⑵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合作科研者工资停发,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回国者工资补发(一般不超过两年),逾期者不予补发。

2.经费报销:

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学费(不含旅费、住宿费等,下同)原则上由学校、用人单位(不能从学校下拨的师培费中支付)和个人各负担30%30%40%;对于校内没有学位点的专任教师在职攻读与其所从事专业一致的博士研究生的学费由学校负担60%,学院及个人各负担20%;经批准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非教学人员学费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各负担60%40%,单位负担部分从公用经费或学院发展基金中开支;

⑵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申请硕士学位者学校不予报销培训费用;

⑶业务培训、指令性培训由学校负责培训费用;

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归国返校工作后可报销国内语言培训费及国内旅费;其他出国留学人员学校不负担国际国内旅费及培训费用;

⑸所有培训费用的报销均需培训结束或回国后,凭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合格证等)报销,未达培训要求者,培训费用自理;

⑹经费报销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师资科审核、人事处领导审批、计财处报帐。

第七条  参培人员义务

1.教师在职攻读学位期间需完成同类人员工作量的1/3(在职攻读研究生者时间为3-4年,在职申请学位者时间为1-2)

2.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及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授予学位后,在校服务期为5年;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归国后服务期及其他3个月以上(3个月)非学历培训服务期为3年;

3.在服务期、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调离(含辞职,下同)学校,个别服务期、合同期不满的人员,如确有实际困难需调离的,须提前6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和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向学校一次性缴纳违约补偿金后方可办理放档、调动、离校等手续;

4.返回培训费、违约补偿金的标准和适用范围

(1)在服务期内调离的各类人员,均须按服务年限差额计缴返还培训费、违约补偿金,所在单位支付的培养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责追缴;

(2)学校接收毕业生、调入人员在服务期内调离的,需缴纳违约补偿金1000/年;

(3)在职攻读研究生人员在服务期内调离的,违约补偿金在职硕士研究生为5000/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为10000/年;

(4)在职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在服务期内提出调离的,违约补偿金为博士学位者4000/,硕士学位者2000/年;

(5)到国外进修培训人员在服务期内提出调离的,违约补偿金为5000/年;

(6)学校选送教师参加非学历培训学习,在服务期内要求调离的,须按规定返回学校支付的培养费;

⑺享受了学校稳定人才、引进人才待遇人员,在服务期内要求调离的,按湘农大[2004]36号、湘农大[2007]90号文件执行;

⑻一人同属上述几种情况的,其服务期、需缴纳的违约金累加计算。

第八条  培训管理

1.师资培训由人事处归口管理,师资科承办;

2.师资培训要为学科建设服务。优先保证重点学科、新兴学科的需要,加强基础课程的师资培养与业务提高。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发展要求制定师资培训的近期和中长期计划,经学校审定后实施。当年参加各种形式培训(半年及半年以上)教师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30%,以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3.在职攻读研究生、在职博士后及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必须由个人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

4.行政管理人员如报考校外在职且需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在职研究生,需事先联系其申报专业所在学院接收,由接收单位与原单位协商一致签署意见并经学校批准后才能报考,录取后必须办理校内异动手续才能赴校就读,否则,学校停发一切工资、福利等待遇,且原所在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增加人员编制;

5.新进(含引进、调进、分配、聘用)人员须来校工作满两年后经许可可报考研究生或申请在职博士后(报考统招统分研究生被录取后,未满服务期的年限须交纳违约金)在职硕士研究生报考博士研究生或在职博士毕业申请博士后需毕业满一年以上

6.自费赴国外攻读学位人员按离校人员对待,需办理一切离校手续;特殊情况者可办理停薪留职手续,逾期不归者予以除名;

7.在职人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攻读博士学位者,或博士毕业后进行博士后研究者,其博(硕、博士后)士服务年限累加计算;

8.各单位必须于每年的11月份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上报人事处,以利合理安排教师培训,预算培训经费。否则,不予报销培训经费;

9.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已签合同者按合同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OO三年一月一日制订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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