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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时间: 2018/10/15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吸引海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工作,拓宽我校后备师资队伍来源渠道,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和《湖南省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9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全职博士后是指其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在职博士后是指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但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及合作导师三级管理。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博士后流动站的领导、组织、协调、规划、建设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 

  第四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与评估、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的申报和审核,博士后进站、出站、延期和退站等手续的办理,博士后在站日常管理,中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博士后项目的组织申报等工作。参与博士后的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学院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本院博士后工作,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博士后流动站负责本院博士后的招收面试、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相关学术事务评议工作, 时对博士后科研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学院可根据需要组建专门的博士后工作小组,报学校备案。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者及合作者,负责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术行为进行指导监督,为博士后提供必需的科研工作条件和科研经费,并按博士后招收类型提供薪酬。 

  第七条  学术造诣高、研究经费充足、在职在岗的博士生导师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导师指导在站博士后原则上不超过3名。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类型、待遇及出站标准 

  第八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分为全职博士后、在职博士后二大类。全职博士后分为国家项目博士后、英才博士后、师资博士后、普博士后、项目型博士后五类。各类型博士后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含已通过答辩暂未授予学位者),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35周岁以下(师资博士后30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 

  (一)全职博士后。 

    1.国家项目博士后。

进站条件:获国家博士后专项经费资助,入选项目类型包括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等国家统一设置的各类项目。按国家各类项目博士后的遴选规定招收。

待遇:由国家博士后专项经费资助,根据入选的项目类型和相关政策兑现待遇。其中,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的博士后由学校另配套提供博士后日常经费10万元。

  出站最低标准:除完成相应博士后项目所规定的研究任务以外,在SCISSCICS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含录用)1篇学术论文;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增发1IF3.0的学术论文,或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业绩。论文应是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本学科学术论文,湖南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科研项目主持单位为湖南农业大学,本人为项目负责人(下同)。 

    2.英才博士后。

  进站条件:毕业于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学科,研究课题为国家重点领域前沿课题,并在SCISSCICS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发表单篇SCI论文影响因子超过3.0 

  待遇:年薪25万元人民币(税前,含日常经费,下同),由国家、省财政拔付和学校、学科共同支付20万元,合作导师支付5万元。 

  出站最低标准:在本专业领域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含录用)SCIⅠ区 (中科院分区)、SSCIⅠ区论文1篇,或SCIⅡ区(中科院分区)、SSCIⅡ区论文2篇,或CSSCI来源期刊学科排名前50%的期刊论文2篇;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获中博士后基金资助,或增发1IF4.0的学术论文,或取得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业绩。 

  3.师资博士后(仅校级及以上人才团队招收)。 

  进站条件:在SCIEISSCICS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待遇:研究团队提供生活补贴和研究经费,学校另行提供基本工资6万元/年的津贴。出站达到学校青年英才Ⅱ层次业绩条件且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纳入学校当年招聘计划,按招聘流程参加学校招聘。

  出站最低标准 :在SCIⅠ区(JCR分区)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SCIⅡ区(JCR分区)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SSCIⅡ区、CSSCI来源期刊学科排名前50%的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 

  4.普通博士后。 

  进站条件:在SCIEISSCICS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待遇:年薪15万元人民币(税前),由国家或省财政拔付和学校、学科共同支付12万元,合作导师支付3万元。 

  出站最低标准:在SCIEISSCICS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含录用)2篇学术论文,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增发1IF3.0的学术论文,或取得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业绩。 

  5.项目型博士后。 

  进站条件由合作导师和学院共同审核。 

  待遇:由博士后与合作导师、学院三方共同商定。 

  出站最低标准:在SCIEISSCICS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含录用)1篇学术论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含录用)论文2篇;参加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参加省部级项目要求排名前3,参加国家级项目不要求排名),或取得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业绩。 

  (二)在职博士后。 

  申请条件: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博士,能保证完博士后期间工作任务。 

  待遇:我校职工在本校博士后流动站进行在职博士后研究,自然科学学科博士后每年安排日常经费3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博士后每年安排日常经费2.5万元。 

  外校职工全职来校进行博士后研究,自然科学博士后每年安排日常经费4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博士后每年安排日常经费3万元。研究团队由学校提供生活补贴和研究经费。 

  外校职工非全职来校进行博士后研究,自然科学博士后每年安排日常经费2.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博士后每年安排日常经费2.0万元。 

  出站最低标准:在SCIEISSCICS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含录用)学术论文(全职博士后2篇、非全职博士后1篇);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增发1SCIEISSCICSSCI刊源的学术论文,或取得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业绩。 

  第九条  博士后流动站与博士后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其学术条件由双方审核,我校教师为第一合作导师。博士后的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合作导师报酬、管理费等)由工作站或协作研发中心承担。出站标准按协议执行。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国家或省相应的人才计划或人才项目经费支持时,按人才计划或人才项目的相关政策和项目类型执行;在站期间的工作业绩按学校职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博士后出站进校工作时,其出站最低标准内的科研业绩不作为学校人才引进条件的业绩。 

  第十一条  全职博士后从人事档案、工资关系转入我校并签订工作协议后开始计薪,至出站时止,累计不超过24个月。在站期间,国家项目博士后和英才博士后的月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专业技术岗位八级发放, 师资博士后、普通型博士后、项目博士后的月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专业技术岗位九级发放,科研补贴由合作导师发放。绩效津贴在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合格后发放,绩效津贴=博士后类型对应的年薪-学校已经发放的薪酬(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科研补贴)。 

  第十二条  学校按编制外聘用的同类人员标准为全职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学校应缴部分从学校账户支出,不包含在博士后年薪内,个人部分由个人支付(由学校从个人月工资中代扣);学校为外博士后购买来华人员综合保险(包含平安险、意外医疗、住院医疗)。 

  第十三条  学校为全职博士后提供博士后公寓(配置基本生活条件),如不能安排博士后公寓,则发放600/月的租房补助,发放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入住博士后公寓的博士后人员须按照学校规定交纳租金。本人或配偶在长沙市已有住房或公租房的博士后人员,原则上不再安排博士后公寓及发放租房补助。申请博士后公寓或申请租房补助的博士后需出具《长沙市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24个月,一般不超过3年,二站博士后两期在站时间总共不超过6年。如博士后提前完成研究计划,经批准后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月薪和租房补贴发至出站当月。 

  第十五条  各博士后流动站应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博士后进站和出站标准,报学校备案。博士后进站时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明确研究任务、出站要求、待遇及中途退站的违约责任等。进站3个月内应完成开题报告,确定研究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享有所有权。博士后在站期间在国内外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时,应以湖南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成果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协议规定完成学校和学院要求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博士后期中、期满考核。博士后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期中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博士后流动站与博士后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由合作企业和流动站共同考核。 

  (一)期中考核。经正式批准,进站时间满12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参加期中考核。考核标准为: 

  1.合格: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认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团队协作关系良好,能按博士后研究计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差或有退站所规定的情形的。 

  (二)期满考核。经正式批准,进站时间满24个月的博士后,均须参加期满考核。工作年限超过2年的,合作导师应根据研究工作实际情况,提交说明报告。考核标准为: 

  1.优秀:综合素质高,工作刻苦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达到《工作协议》的要求,全勤在站工作,无学术不端行为,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本专业领域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含录用)SCIⅠ区 (中科院分区)、SSCIⅠ区论文1篇,或SCIⅡ区(中科院分区)、SSCIⅡ区论文2篇,或CSSCI来源期刊学科排名前50%的期刊论文2篇,或IF5.0的学术论文1篇;(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获国家科技成果奖(有效排名),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前5,三等奖前3),或取得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业绩;3)按期出站。 

  2.合格: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认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团队协作关系良好,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达到《工作协议》要求,无学术不端行为。 

  3.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或有退站所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期中和期满考核合格以上者,按博士后薪酬发放办法发放相应的绩效津贴。 

  (二)期满考核优秀者,博士后和合作导师各奖励3000元,并发放校优秀博士后证书。学校招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录用。 

  (三)期中或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设站单位责令博士后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作退站处理。如有特殊情况达不到考核合格标准,要求延长在站时间的,应由博士后所在流动站说明情况,由合作导师和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博士后流动站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在24年内灵活确定博士后在站时间,并在招聘计划和进站协议中明确。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中博士后基金资助,参与导师在研的国家级重大项目(排名前五),“神农学者”特聘教授、学校“拔尖人才”、“1515”学术领军人才指导的博士后,经学校同意,可根据项目期限和承担任务调整在站时间,在站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 

  第七章  退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在站期间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情节严重的; 

  (二)学术研究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受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因病连续请假6个月、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擅自离校或出国逾期1个月未归的; 

  (六)在站工作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七)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或期中、期满考核不合格在3个月内整改仍未通过的; 

  (八)进站半年内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九)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十)因其他情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退站的处理。 

  (一)进站后半年内退站的,需缴纳违约金1万元;超过半年申请退站的,缴纳违约金2万元,因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六、七款原因退站的,其合作导师3年内不得招收博士后。 

  (二)退站的全职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人事档案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户口按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三)在站期间因个人行为对学校造成损失或其他影响者,学校有权视情况要求退站者赔偿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全职博士后完成出站考核,达到招聘条件可按招聘流程参加学校招聘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应在完成出站报告后1个月内办理出站离校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人事关系转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出站时必须根据《工作协议》约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接受专家组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准予出站,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3个月内仍不能通过者,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出站时,出站报告须作公开的学术汇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成立考核组,根据其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成果、学术水平、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形成考核意见。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符合学校“神农学者青年英才”Ⅱ层次及以下条件的博士,原则上不再实行校聘,可先申请进入相应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出站后可自主参加学校招聘。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公开招聘教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出站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人事处负责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1019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湘农大〔201348号)同时废止。20181019以前进站的博士后管理参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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