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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 2013/12/26   作者:   点击:

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大专院校:
  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效应,帮助职工解决购房还贷和生活实际困难,达到以人为本的服务目的,经研究并报监管部门同意,决定自
201311起,对现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作部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
 (一)调整按月偿还(含部分提前还款)商业性按揭贷款(或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限额。由原“每次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最近12个月内已还贷本息额” 调整为“每次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最近24个月内已还贷本息额”。

 (二)调整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限。由原“贷款提前结清后12个月内办理”调整为“贷款提前结清后24个月内办理”。

 (三)取消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的提取次数限制。由原“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的,提取1次”调整为“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的,在重大疾病治疗期间,可根据治疗情况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治愈后可在24个月内申请提取1次个人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
  调整女借款人最长贷款年限。由原“女借款人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且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最长不超过60岁”调整为 “女借款人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且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高级职称女技术人员和处级及以上女干部60岁)延长5年(女工人55岁,女干部60岁,高级职称女技术人员和处级及以上女干部65岁)”。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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