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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具体意见

时间: 2013/12/25   作者:   点击:

湘人口发〔201033


市州人口计生委、试点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湘政发〔200934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人口发〔201020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规定,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11日后出生;(二)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并持有所属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子女证明》;(三)职工在200311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无工作单位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在20091022之后尚健在的。现就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试点工作期间奖励对象具体确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11日后出生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11日后出生,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职工(以下简称国有单位职工)。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正式职工,以及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含合同制工人),除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规定条件者外,均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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