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湖南农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湘农大发〔2020〕3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校核定各单位奖励性绩效的原则
(一)突出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学校预算的奖励性绩效全部用于发放人才培养绩效。实施按学分计算学时,提高课酬标准。
(二)强化向教学单位倾斜。教学单位与非教学单位人才培养绩效分配权重为1:0.9,科研管理绩效、社会服务绩效分配权重按阶梯递减方式测算。
二、各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工作要求
(一)严格考核,优劳优酬
1、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类在职在岗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严格考核。行政管理人员、其他专技人员、工勤人员、处级干部转岗人员、干部调整中没有聘至科级岗位的科级干部等不得简单按职务职级(奖励性绩效工资核拨计分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和公益任务的质和量应是其享受绩效工资的主要因素。在制定本单位绩效工资二次分配方案时,应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公平公正,坚持向青年教师倾斜、向一线教师倾斜。
2、教学单位在分配教师课酬时,应考虑课堂教学质量和任课教师职称。对理论学时课酬的计算,可结合学院实际按教授1.2、副教授1.1、讲师1、助教0.9设置系数。鼓励各学院根据平时的考核评价,按课堂教学质量设置课酬计算系数。
3、公益任务是关系到教学单位发展的公共事务以及各职能部门布置的但未计算工作量的其他事务。各教学单位应制定公益任务清单,明确各类岗位人员应完成的质和量;对未完成公益任务的,最高可扣减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
(二)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1、各单位要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教学辅助、工勤等各类人员分配收入水平,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突出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
2、教学单位在分配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绩效时,既要考虑项目组成员的贡献大小,又要统筹兼顾好其他人员的利益,共享发展成果。
3、学院院长和书记的绩效工资一般不高于本单位人均的2倍。副院长和副书记的绩效工资一般不高于本单位人均的1.8倍。学院管理人员(含学院领导)、专职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一般不高于本单位相应职级教师岗位人员的平均水平。
4、各学院年薪制人员应按学院绩效分配方案同等享受绩效工资待遇。
(三)严格程序,公正公开
1、各单位要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分配的总体要求,成立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精心制订本单位教职工绩效工资二次分配分案。分配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本单位教职工意见,并经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大会实到人数必须达到应到教职工人数的2/3及以上,同意票数必须达到应到教职工人数的2/3及以上),报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审核、联系(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对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经核实,学校将按绩效工资总额的5-10%核减额度。
2、各单位要切实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畅通渠道,自觉接受教职工对本单位分配方案、分配结果的咨询,确保分配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充分调动各类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工作安排及其他
1、请教务处、研究生院组织做好教学单位承担校本部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和培养环节工作量的核对工作,要求每门课程的工作量核实到人。各学院根据教务处、研究生院核实的数据,完成《2020年教学单位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数据采集表》(制式表格由劳资社保科逐一发送给各教学单位),于12月20日前报劳资社保科。
2、请各单位按要求制定本单位2020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2021年各级各类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绩效发放标准,于12月25日前报劳资社保科。教职工因年度任务未完成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原因需扣减的绩效工资金额由各单位同步报送。对主要精力不在本职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必须上报学校。
3、请计划财务处负责做好教学单位科研管理绩效和社会服务绩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做好科研用房和用地资源使用调节费返还金额的核算统计工作,于12月31日前报劳资社保科。
4、上述要求报送的材料均应提供纸质和电子档各一份,所有纸质档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联系人:张铭辉,8461(7759),375930813@qq.com。
5、学校不扣减因病、因私事请假人员的绩效工资,各单位可根据其请假天数自行扣减。病假期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绩效工资按《湖南农业大学职工请销假与出勤考核管理规定》(湘农大【2014】44号文件)执行。
6、本通知中未涵盖的事项、内容或疑义之处,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特殊事项提请学校研究决定。
特此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人事处
2020年12月4日